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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编辑:马广见 时间:2013-06-06点击数:

各院级党组织:

《中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规范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党的基层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要重点做好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并指派正式党员在一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六条  经党支部讨论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现状,对于动机不纯、表现较差、有违纪行为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对因调动、升学或毕业等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院级党组织负责将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至其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的,院级党组织对其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九条  院级党组织要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教育,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指导、督促其完成思想汇报;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培养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目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等现实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全面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进校前已经过党校培训并结业的,经审查合格后可不再进行重新培训。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确定教工为发展对象的,必须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大学生为发展对象的,必须理想信念坚定,学习刻苦、团结同学,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其中,本科生的学习表现一般应达到如下条件: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发展的,其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班级前30%45%60%以内。同时,发展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和违纪等现象。一年级和毕业前一学期原则上不发展。确定研究生发展对象时可参照本科生执行。

特别优秀的大学生,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须向党委组织部报批。

第十六条  院级党组织年初要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专题会议,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并报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半年可作一次调整。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七条  院级党组织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政治历史和重大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书面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做好记录,并作为发展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应记录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内,并把该表作为审批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发展对象,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二十条  院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党校学员考核表; 5、团组织推优表;6、群众座谈会记录;7、政审材料;8、公示情况;9、获奖证书等。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材料预审合格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院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1、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以及学习、工作等现实表现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习工作情况、日常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应作缺席处理,不能请人代为投票,但会前已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时,对申请人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支部大会可邀请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审批程序是:

1、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院级党组织审批;

2、院级党组织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受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院级党组织汇报;

3、院级党组织在3个月内开会讨论,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对已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院级党组织要委托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5、新发展党员的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要求及时进行信息登记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转入我校的学生预备党员,院级党组织要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清原因。确因工作失误的,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确因弄虚作假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第二十七条  院级党组织应委托党支部,指定专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院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二十九条  院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主要采取日常教育和集中培训两种形式。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至少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每半年将党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离校时,院级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以及材料负责地转递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1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3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院级党组织说明原因。院级党组织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支部提出初步转正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审查其预备期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3、转正公示。预备党员转正须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问题的,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一并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4、支部大会表决。支部大会在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间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转正决议;

5、院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情况及时报院级党组织审批。院级党组织委员会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

6、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级党组织保存。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和第二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各院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各院级党组织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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