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围绕培养目标设定的具体培养要求包括: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的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36365线路检测中心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
四、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在提升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和强调实践教学,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重视理论联系实务能力的培养,增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成立法律硕士培养指导委员会,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法律硕士培养指导委员会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一定比例的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研究生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主要培养学生以下方面的实践能力:(1)面对社会现象,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2)较为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术语;(3)较为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4)较为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5)通过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环节,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以上内容将融入各门课程之中,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结合专业课程的学习,安排研究生参加一定实践的社会调查或社会实务(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参加相应的学术研究会或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业务学习。通过指导教师的系统讲解、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师生之间的互动式、探究性教学,以及研究生在相关实践基地的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研究生的职业胜任力。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具体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应当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五、学分要求与课程设置
(一)学分要求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必修课70分以上(含70分)、其它科目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修满不低于56分的总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27学分;选修课选满6学分;实践课17学分;学位论文6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因客观情况未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根据规定进行缓考、补考或重修该课程。
修满规定学分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课程设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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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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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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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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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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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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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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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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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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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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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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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基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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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满27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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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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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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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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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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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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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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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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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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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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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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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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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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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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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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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考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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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32 研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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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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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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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
√
|
|
|
|
讲授 32 研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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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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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4
|
考试
|
√
|
|
|
|
讲授 48 案例讨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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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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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4
|
考试
|
√
|
|
|
|
讲授 48 案例讨论 6
|
刑事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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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4
|
考试
|
|
√
|
|
|
讲授 48 案例讨论6
|
民事诉讼法专题
|
3
|
54
|
考试
|
|
√
|
|
|
讲授 48 案例讨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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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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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
|
考试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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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含市场竞争法)专题
|
2
|
36
|
考试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
国际经济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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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
|
考试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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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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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满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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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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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
|
考试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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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专题
|
2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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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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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
2
|
36
|
考试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
证据法学专题
|
2
|
36
|
考查
|
|
|
√
|
|
讲授 32 案例讨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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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
|
修满17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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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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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6
|
考查
|
|
√
|
|
|
讲授与研讨
|
法治宣讲与法庭辩论
|
3
|
54
|
考查
|
|
√
|
|
|
讲授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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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与非诉法务
|
3
|
54
|
考查
|
|
|
√
|
|
讲授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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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
|
3
|
|
考查
|
|
√
|
√
|
|
选题确定与报告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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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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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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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
考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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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部门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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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
学位论文
(开题、预答辩、 答辩)
|
6
|
|
答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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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指导
|
六、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
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法律硕士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指导老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法学)学位论文除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外,还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等形式。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与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相适应的选题;(2)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3)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与专职教师正在研究的课题有关的选题。
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符合以下六个方面要求:
1. 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2. 论文应当对国内外同类选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选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并说明该选题研究领域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 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论文观点应当鲜明,并能反映出作者对该选题所涉领域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
4. 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并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有所反映;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了解了该领域国内外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
5. 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其中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 论文语言精练、论证充分,符合写作规范要求,一般不少于2万字。
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